作者:上海康赐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浏览次数:148时间:2026-03-15 03:04:58
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离婚过错、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

法院审理认为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在离婚诉讼中,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最终分居。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,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
十年前,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
庭审中,婚前,